号: 486001862/201809-00027 信息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8-09-18 09:4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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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市高新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9-18 09:40 编辑:高新区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高新区本级财政及上级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具体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各项补助、园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重点包括:行政经费、重点项目支出、民生工程支出、征地拆迁经费等。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

(二)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在每年8月底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编制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市财政。年终没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出。

(三)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按照批准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总额,提出使用计划,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出年初预算安排的部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财政部门予以调整预算。

(四)园区本级财政预算内临时追加专款,由用款单位出具用款报告,10万元(含)以下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追加;10万元以上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追加,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依法实施。

(五)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需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后逐级上报。用款单位书面承诺自筹解决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备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逐级上报。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二)凡用于项目建设特别是用于规划设计、基本建设、维修改造、批量设备购置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批复后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依法实施。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凭出据的公开交易确定书、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合同、有关原始发票等资料,交财政局审核后,依据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

   (四)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根据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文件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委会纪检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和重大浪费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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