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意见》的通知
园区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意见》已经2023年2月22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推进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长效整改,确保辖区内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等用地)的地块为重点,抓好本辖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依法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调查范围。对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直接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实施分步骤分阶段调查。对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国家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遵循针对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开展调查。
第一阶段:通过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经专家评审认定无污染的地块,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第二阶段:经第一阶段不能判断无污染的地块,应进行采样分析,主要针对第一阶段调查表明场地内和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的调查活动。
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主要针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开展的进一步调查活动,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对用地性质一直为林地、园地等风险相对较小的,且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污染源,经第一阶段调查和评审认定后,可进入土地变更程序。对现场调查认定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则根据规定开展第二、三阶段调查。
四、明确调查主体和组织评审单位。对有主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收回的和已确定为无主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主体为园区管委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五、强化信息共享。园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地块信息共享,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杜绝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未完成风险评估,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六、强化调查结果应用。对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供应前开展场地污染状况调查。经评审确认属于无环境风险的,方可进入挂牌程序。经调查,认定存在环境风险的,应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开展风险评估、土壤修复治理等后续工作。受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