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1910-0002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0-24 10:47
文  号: 高新管发〔2019〕7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27912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0-24 10:47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高新管发〔20197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管委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债券、PPP等)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安全、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项目;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管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四)业务技术用房及专用场地场院等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政府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高新建投和华瑞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进行评审和风险评估。负责提报项目计划,办理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建设、土地等手续,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协调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施工组织,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及竣工验收、建档备案。

    (二)规划建设局负责为项目办理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负责对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为项目出具红线图、规划条件通知书,为建设项目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

    (三)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按照资金来源,由政府直接投资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由规划建设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以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融资为主建设项目,由投融资主体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四)经济与科技局负责会同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

    (五)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征地拆迁及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征地拆迁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社会秩序,为项目建设提供治安保障。

    (六)纪工委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高新区相关部门依据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济与科技局审批。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经济与科技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济与科技局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经济与科技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

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结果以及工程建设进度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规划建设局征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报高新区纪工委备案。

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投资项目,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报高新区纪工委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批。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且竣工决算已经批准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监督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高新区所有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高新区投资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安徽省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用户手册》通过在线平台填报、完善各个阶段的项目信息。经济与科技局负责各阶段项目信息的审批。

    未录入在线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更新及时、数据详实、项目无遗漏、要素不缺失。因项目信息未录入、更新完善不及时导致被上级部门通报,将追究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纪工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910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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