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2306-00013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日期: 2024-03-05 18: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高新区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高新区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来源: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05 18: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3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三条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五条 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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