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强化科技创新相关要求,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宿政秘〔2019〕40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鼓励和引导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高新区标准化厂房,为园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有力支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3年12月26日,高新区招商局组织起草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
(二)部门征集:2024年1月3日,召集园区各局室、分局(派出机构)进行座谈,听取相关意见,并于1月8日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公众征集: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10日,《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公众、企业征求修改意见;
(四)会议审议:2024年2月20日高新区会议审议通过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
(五)印发实施:2024年2月22日,高新区正式印发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
四、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标准化厂房对招商工作的要素支撑作用,促进企业快速落地,鼓励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
五、主要内容
企业类型 |
支持政策类型 |
具体支持标准 |
备注 |
新入驻制造类企业 |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
计算方式: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开票营销收入; |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可根据产业实际适当调整。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较大,产业示范引领较强的制造类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
厂房装修改造(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 |
政策前提:企业提供满足生产(不含办公用房、仓库)所必须的装修方案,园区审核并组织进行装修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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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 |
政策标准:自主在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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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补贴 |
前5年:给予企业用电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第6年及以后年度:以第五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新增加的部分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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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补贴 |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以企业年度申报且经认定的金额为准)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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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才)补贴 |
政策前提: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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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驻园区制造类企业 |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
以后经营年度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开票营销收入作为基数,对增加的部分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
对于已入驻园区能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已享受完毕的制造类企业 |
社保(人才)补贴 |
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为基数,以后经营年度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新增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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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补贴 |
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新增加的部分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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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驻园区服务类企业 |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
按照以后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开票营销收入,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
对于已入驻园区能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已享受完毕的服务类企业 |
社保(人才)补贴 |
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为基数,以后经营年度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新增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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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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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供地、总部经济、建筑业、商业和特殊行业等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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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本政策主要明确了新入驻制造类企业、已入驻园区制造类企业、已入驻园区服务类企业支持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支持政策标准,对其他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自2024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1日止。
七、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人:招商局副局长吴晓鸣
咨询单位:宿州市高新区招商局
咨询电话:0557-3927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