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2402-00008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4-02-23 发布日期: 2024-02-23 15:4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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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23 15:4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3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强化科技创新相关要求,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宿政秘〔201940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鼓励和引导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高新区标准化厂房,为园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有力支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31226日,高新区招商局组织起草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

(二)部门征集:202413日,召集园区各局室、分局(派出机构)进行座谈,听取相关意见,并于18日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公众征集:20241102024210日,《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公众、企业征求修改意见;

(四)会议审议:2024220日高新区会议审议通过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

(五)印发实施:2024222日,高新区正式印发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

四、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标准化厂房对招商工作的要素支撑作用,促进企业快速落地,鼓励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

五、主要内容

企业类型

支持政策类型

具体支持标准

备注

新入驻制造类企业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计算方式: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开票营销收入
1年、第2年:3%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3年至第5年:1.5%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6年及以后年度:5年度开票营销收入为基数对增加的部分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可根据产业实际适当调整。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较大,产业示范引领较强的制造类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厂房装修改造(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

政策前提:企业提供满足生产(不含办公用房、仓库)所必须的装修方案,园区审核并组织进行装修改造
金额标准:装修改造费用不超过500/

贷款贴息

政策标准:自主在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贴息;
补贴期限:自企业申请贷款贴息之日起,贴息政策不超过3年(超过补贴年限的继期和展期不再享受);
备注:园区协助企业申请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电费补贴

5年:给予企业用电0.1/千瓦时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6年及以后年度:以第五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新增加的部分给予0.1/千瓦时补贴。

科研经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以企业年度申报且经认定的金额为准)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3

社保(人才)补贴

政策前提: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给予20%的补贴,
3年至第5年:给予10%的补贴;
6年及以后年度:以第5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额为基数,对新增部分给予10%的补贴。

已入驻园区制造类企业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以后经营年度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开票营销收入作为基数,对增加的部分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对于已入驻园区能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已享受完毕的制造类企业

社保(人才)补贴

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为基数,以后经营年度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新增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

电费补贴

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新增加的部分给予0.1/千瓦时补贴。

已入驻园区服务类企业

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按照以后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开票营销收入,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对于已入驻园区能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已享受完毕的服务类企业

社保(人才)补贴

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为基数,以后经营年度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新增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

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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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供地、总部经济、建筑业、商业和特殊行业等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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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本政策主要明确了新入驻制造类企业、已入驻园区制造类企业、已入驻园区服务类企业支持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支持政策标准,对其他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自20242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221日止。

七、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人:招商局副局长吴晓鸣

咨询单位宿州市高新区招商局

咨询电话:0557-392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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