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2006-00004 信息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5-05-20 发布日期: 2025-05-20 17:3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共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中共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20 17:3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3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2021〕9号)和中共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管理机构的通知》(宿编〔2022〕1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宿州高新区党工委”)为宿州市委派出机关。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州高新区管委会”)为宿州市政府派出机构。宿州高新区党工委与宿州高新区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为正处级事业机构。

第三条  宿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执行党中央及省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开发区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法规,拟定园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并报批高新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预审工作,协同规划部门做好区内的规划审批工作。

(三)负责党的建设、组织、宣传、统战、保密、政法、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双拥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开展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督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金融预决算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督,以及税收征管等工作。

(七)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园区经济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发展统计工作。

(八)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政策;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工作。

(九)负责管理高新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据有关外事规定,办理高新区内涉外事务,申报区内人员出国(境)等工作。

(十)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工作;负责“一区多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优化高新区营商环境,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服务;负责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高新区人事、劳动、工商、物价、社会治安以及社会中介、社会保障组织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高新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行使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宿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负责党工委、管委会的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财产、后勤、会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内部事务综合协调,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园区组织、人事工作;负责高新区党务、党建相关工作;负责联络高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思想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参与园区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与科技局(区中园管理办公室)。负责高新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的研究拟订、落实重大项目布局;负责经济运行监测与分析;负责项目投资、节能降耗、流通、区域经济协作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研究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省级开发区、皖北承接转移等重大考核。负责区中园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政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财务管理,资金调度和储备工作;负责高新区的国有资产、税收征管、审计监督、会计管理和物价管理等工作,负责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检查、监督等工作;负责管理、协调投融资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高新区统计工作,指导园区各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制定年度统计计划,统一组织协调高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招商局。负责规划、组织、实施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报送招商引资考核指标、草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负责境内、外投资客商的接待洽谈工作;负责制定招商引资协议;牵头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助包保组开展项目包保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工工作;负责园区劳动管理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建筑企业入园备案、起重机械审批备案、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及备案工作;负责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园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备案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园区城乡建设重点工程调度工作,协调落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事业局(政法综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内房屋征收与安置、土地征收兑付工作;负责区内综治维稳、平安建设、扫黑除恶、信访等工作;负责区内关工委、教育、体育工作;负责区内双拥、武装、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新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工作;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城市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高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及创建等工作落实。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城市亮化、户外广告、城管监察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高新区防洪工作;负责园区绿化和管理,对规划区内占用绿地和园林设施及新扩改建的园林绿化配套审批;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策规定和重大决定贯彻落实的督查;负责市委市政府、高新区重要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署及市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高新区年度工作及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高新区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落实效能作风建设规定、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岗位目标体系考核相关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宿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事业编制46名。设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1名(正处级),党工委副书记1名(副处级),管委会副主任6名(副处级),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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