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1608-00011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16-08-02 发布日期: 2016-08-02 14:3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应急预案】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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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8-02 14:3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3 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4.4 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事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广新局(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宿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宿州海关、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宿州火车站、京沪高铁宿州东站等。
根据需要,可对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和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政府办公室: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免费向社会公众发送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信息。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研攻关,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与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必要时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对应对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标本的运送通畅,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相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经省卫生计生委或市政府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的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驻我市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以及前来采访的外国记者接待管理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其职责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市物价局:依其职责保证应急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认定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人员进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及时接收、发布国家、省旅游局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旅行建议、或警示信息等,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宿州军分区:负责全市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和互助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省红十字会和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宿州海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负责对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口物资给予快速通关和免税待遇。
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口岸检疫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宿州火车站、京沪高铁宿州东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优先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2.4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2.4.1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4.2 医疗防控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宿州市支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2.4.3 后勤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2.4.4 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宿州市火车站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4.5 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宿州市支队等部门参加。负责依法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4.6 人员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2.4.7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2.4.8 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市外事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卫生应急专业人才数据库,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和兽医、经济、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2.5.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级别确定和应急措施提出建议;
2.5.2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5.3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5.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6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2。
市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可视情况及时与其它市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部要求,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和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省应急指挥部进行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
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2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市级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和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风险沟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疏散和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9)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反应措施。
(10)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
(1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2)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1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开展网络直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播链;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14)督导、检查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食品、饮用水等产品质量的执法检查。
(15)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
(17)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18)开展技术培训。对新发和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4.3.3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对事件发生地(县、区)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要求或建议,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
4.4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3 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该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全省各市、县、乡(镇)及街道,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级部分的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各县、区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功能,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各市应完善提升传染病医院和后备医院的救治能力。县(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科研和国内外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省有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要密切跟踪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动态并开展相关研究,做到技术上及时更新并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根据需要组建各类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6.3 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6.4.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2 经费保障
(1)市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落实对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需支出后,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
(2)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市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3)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6 气象水利保障
气象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及时向当地政府,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旱涝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沟河、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信息。
6.7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卫生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8 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卫生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四)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一)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三)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八)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九)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与症状监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为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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