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2310-00008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3-10-17 发布日期: 2023-10-17 17:3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17 17:3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3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有关要求,推动和促进医药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以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出发点,在总结药品流通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79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图片
图片

《办法》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

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简化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并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对申请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图片

《办法》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

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细化其对药品购销人员、购销行为、储存运输等的管理要求,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药品零售连锁提出总部对所属门店统一管理的要求。


图片

《办法》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

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储存和养护、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和召回、药品追溯等作出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


图片

《办法》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全环节监管

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市县各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明晰跨区监管责任,丰富行政处理措施,明确行刑纪衔接等要求,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此外,还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应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有关要求,推动和促进医药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以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出发点,在总结药品流通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79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办法》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

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简化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并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对申请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图片

《办法》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

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细化其对药品购销人员、购销行为、储存运输等的管理要求,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药品零售连锁提出总部对所属门店统一管理的要求。


图片

《办法》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

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储存和养护、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和召回、药品追溯等作出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


图片

《办法》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全环节监管

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市县各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明晰跨区监管责任,丰富行政处理措施,明确行刑纪衔接等要求,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此外,还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应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