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检测与物联网应用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五条 第三款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汽车检测与物联网应用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用房一、服务用房二、研发车间,因宿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探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承包合同,变更施工单位,我局决定汽车检测与物联网应用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用房一、服务用房二、研发车间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3413672005140001-SX-001)作废。
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