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新区开展“民法典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4-07-25 10:35 来源: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编辑:高新区管理员新 阅读次数: 字号: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宣传《民法典》法律知识,7月22日下午,宿州市高新区开展以“民法典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的普法知识讲座,共计14人参加。


《民法典》的核心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对人格权的保障。本次普法讲座主要围绕《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七大亮点进行以案讲解。一是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三是姓名与名称的扩张保护。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是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五是“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六是具体的侵犯隐私权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七是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此次普法宣传讲座切实提高了园区职工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了广大职工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李晓霁)